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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可否加盖公章主张公司拖欠工资​
2020-08-08

法定代表人可否加盖公章主张公司拖欠工资

案情概要:

A公司成立于121日,王某自公司成立时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的职务。王某主张A公司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且长期拖欠其工资共计2万元。协商无果后,王某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A公司支付其工资,1月至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王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A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121日到现在为A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万元”,除此之外,王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王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到北京京帝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吴涛律师详细解答。

王某提问:加盖有A公司公章的《证明》,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

吴涛律师: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您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王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明确。上述文件中虽有加盖A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您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您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您针对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采取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涛律师建议: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负担,并依法挂号。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担任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掌握与管理公司章程。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产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法度,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例,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存有疑问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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