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开工大吉啦!
元宵节已过,相信大多数伙伴们都已经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了。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甲
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受伤了该怎么办?
那还不简单,到法院起诉啊!
乙
丙
不不不,应该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赔偿。
我觉得是要申请劳动仲裁
丁
法官
别着急,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应该如何正确地维权,申报工伤、仲裁与诉讼到底该如何选择,下面我们就给大家好好讲讲!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7日,刘某经人介绍入职某农业公司。同年12月22日下午,刘某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为公司办理托运、处理死猪时,因公司另一员工对运死猪的三轮车操作不当,将坐在车斗上的刘某致伤。经鉴定,刘某伤残十级。嗣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而成讼。
刘某认为,其与某农业公司形成劳务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且刘某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
农业公司辩称,本案案由若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按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定为工伤,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裁判结果
本案中,刘某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驳回起诉,但刘某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解决。故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起诉。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劳动争议纠纷系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系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之间产生纠纷,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本案中,某农业公司与刘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某在某农业公司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受伤,某农业公司并无异议,因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刘某与某农业公司之间的案涉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权路径
1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第三人侵权或自己因工作受到伤害,若与第三人或雇主协商、和解、调解未果,则可将第三人或雇主诉至人民法院;
2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第三人侵权或自己因工作受到伤害(在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劳动者认为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首先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不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受害人可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应申请劳动仲裁。有必要的,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明确赔偿标准。
01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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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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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合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