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于2020年5月3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一周内办理房屋登记手续。6月2日,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看中了甲的房屋,并且出价更高。
6月3日甲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井于当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已经过户给了丙,请问甲乙签订的合同还有效吗?乙可以向甲索要房屋吗?
律师回答:
这种情况,甲与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甲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甲不但没有按照合同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又将该房屋转卖给不知情的丙。
按照法律及合同的约定,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该案件中,丙属于善意第三方,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取得房屋的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甲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