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是大家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说法,但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国外的法律也没有类似的概念。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法律还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而分手费的说法,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分手费一般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个愿意给一个愿意接受,这种情况下法律也不会进行干涉。只不过,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从而起诉到法院的时候,法院不支持分手费。
敲诈行为是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情侣间的分手费通常是一方认为另一方耽误了自己,要对方补偿自己,并非无故索要财物;敲诈的行为主要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情侣之间索要分手费往往会闹僵,索要一方说出气话也所难免,例如说你不给分手费,我就怎样怎样之类的话语。但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这样就是敲诈了,因为敲诈还有金额的规定;
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的,并且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即使对方在索要分手费的时候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但如果只索要500块钱分手费,也不能说对方是敲诈勒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