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底,李某进入一家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均月薪两千元,以现金形式支付,物业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2013年6月23日,李某在上班时,不小心从滑板车上掉落摔伤。同年9月,经劳动仲裁确认,李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次年,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四级伤残。在获得工伤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期间工资、伙食补贴、一次性伤残补贴、伤残津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最低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因工负伤,物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工伤费用。由于物业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关于停工期工资,根据《北京市工伤职工停薪期管理办法》,将李某工伤合理停工期确定为是12个月。由于李某实际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暂停期间工资标准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物业公司按照相关管理条例规定支付。在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伤残津贴方面,张的伤残等级为四级,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支付的工资标准按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伤残津贴支付21个月,残疾津贴按月支付工资的 75%。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李某于2012年12月31日加入物业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为李某未签署的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关于最低工资差异,李某月工资两千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裁定物业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共计十六万余元。
律师说法:
随着当前劳动力市场日益饱和,雇主逐渐处于强势地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没有招不到的员工,只有找不到工作的员工”。秉着这种态度,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后,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甚至要求员工签署社会保险缴费弃权书。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劳动者为了谋生,不得不忍气吞声。
一旦工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特别是涉及工伤时,用人单位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为自己免除赔偿责任,为劳动者维权之路设置层层障碍。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自以为是的投机行为可能会在短期内节省相关成本,但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会增加维护工人权益的成本,同时还要承担未来支付工人双倍工资的风险;在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承担巨额的工伤赔偿,同时支付较少的保险费用。
李某发生工伤后,物业公司以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不在单位工作为由,不承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想逃避责任。基于这种情况,李某通过三步有效运用法律手段,对物业公司的投机行为进行了有力反击。即第一步是通过仲裁确认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二步,在仲裁机构确认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行办理工伤证明和劳动能力证明。第三步,取得上述结果后,通过劳动仲裁索赔相关损失。如果您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实现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据悉,案发后,物业公司还对公司劳动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维护,及时为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