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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需讲究方式方法,依法讨债才是正途
2021-11-02

刘某与金某两人有债务纠纷。2月5日,刘某从他人口中获悉金某住处,便驾驶摩托车,当日11点左右来到金某的住处。刘某向金某追讨欠款未果。他从摩托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回到了屋子里。他发现金某已经从小门跑到了后院。刘某追出门后用刀刺向金某的头部、面部、颈部、胸部和上肢等部位,刺了20多刀导致金某当场死亡。


在双方挣扎中,刘某的手被刀划伤。经鉴定,受害人金某被利器刺伤腹部,导致脾动脉破裂,导致出血死亡。作案后,刘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月12日,刘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终法院裁定,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财产损失人民币三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两者在客观上都是导致被害人死亡,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致人死亡意图,无论是否实际造成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意图,是由于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本案中,刘某用刀追刺伤者的头部、面部、颈部、胸腹、上肢等部位,致使其脾动脉破裂,导致出血死亡。之后,他没有积极采取救援措施就逃离了现场。该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成立。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为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故意杀人造成死亡,并用刀刺伤受害者,形成20多处伤口。手法残忍,情节恶劣,罪名极其严重,应依法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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