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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年还可以向过错方请求赔偿吗?
2021-11-05

小芳和小李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已10年之久。2006年,丈夫小李因工作调往天津,两人长期分居两地。2008年5月,妻子小芳无意间发现丈夫方已经在天津和其他女人生活了一年多。


伤心欲绝的小芳和丈夫大吵了一架,几次到丈夫的单位闹事。2008年12月,经丈夫小李起诉,法院判决小李与小芳离婚。2009年11月,逐渐走出感情阴影的小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小李赔偿。小李坚持离婚时应予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一年。因此,它拒绝支付赔偿金。经审理,最终法院支持小芳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涉及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据此,小芳有权因丈夫方的过错而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针对于在离婚诉讼中为被告人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款《婚姻法》第46条规定,“在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本条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一年的起始时间为离婚后一年,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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