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和李武是亲兄弟。李武夫妇有两个女儿小荣和小莲,没有儿子,李文的儿子小青30多岁时过继给了李武,和李武一家四口生活在一起。几年后,李武一家帮助小青在自己的土地上盖了五间平房。李武夫妇病逝时,由两个女儿处理丧事。小青的五间平房因一些原因归集体后,归还的房屋破败不堪,无法使用。
小青死后,他的儿子小军继续住在五间平房里,并彻底装修了房子。后来,小青在没有征得李家姐妹同意的情况下,在祖院里盖了新房子。李家姐妹以侵权为由起诉了小军,并要求获得五栋祖宅的部分所有权。小军辩称,他是李武的养子,享有祖宅的继承权,五间平房是他自己的财产,李家姐妹不享有任何权利。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养育子女,彼此享有继承权;如封建“收养”或“设立继承人”,未形成监护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李武夫妇在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程序由子女继承。小青属于封建收养,但过继时已经成年,能够独立生活。没有形成过继关系。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但主要的赡养义务还是由小蓉和小莲完成。因此,李武夫妇的遗产应该由他们的两个女儿继承。因此,小军不享有祖宅和房屋的继承权,但其私建房屋属于侵权行为。
关于李武夫妇和女儿在小青有权使用的土地上合建的房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李武和女儿帮助小青建了五栋平房,所以和小青拥有房子的共同所有权。然而,在房子被收回不能为集体使用后,小青的儿子小军对房子进行了彻底的翻修,李家姐妹未发表意见。
由于小军是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是房屋的主要权利人和使用人,应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李家姐妹曾经协助其建造房屋,因此法院判决其可获得部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