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和小刘在结婚三年后,终于有了自己的孩子小小孙。为了庆祝孩子的出生,小孙和小刘邀请亲朋好友一起庆祝。宴会结束后,两人在回家的路上,不幸发生车祸,夫妻二人因此丧生。肇事者逃之夭夭,只留下一岁的小小孙由丈夫的母亲抚养。丈夫小孙生前因结婚、买房、治病等原因欠下六十万元债务。
即使把小孙的家产全部卖掉,也只有五十万元,还有十万元无法偿还的债务。而小孙的母亲因年事已高,自己都难以维持生活,更何况再带一个一岁的孩子。于是小孙的母亲与债务人协商,看他能否保留小孙五十万的部分遗产,抚养孙子。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中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然后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本案中的小小孙不到一岁,赡养人年老多病,无法工作,已没有经济来源。小孙五十万遗产中的一部分,可以留作小小孙的生活费。具体金额可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