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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该提前立遗嘱吗?老人再婚问题引发财产纠纷
2021-11-10

王先生今年79岁,妻子几年前去世,有一独女小王已婚,女婿小刘。本该是享受天伦之乐的年龄,却因一所房子的所有权将自己的女儿和女婿告上法庭。起因是因为王先生与一位姓元的女士情投意合,两人想结婚,但女儿和女婿不同意,为了自己的晚年生活着想,王先生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裁定某处房产归他所有。


该房在购买时,其女婿写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小刘购买该房屋时,购买价格中包含其岳父的五十万元。故自愿立此剧为证。该字据中表明房屋业主虽为小刘,但实际产权归岳父岳母所有。房贷每月由小刘支付。王先生以此证明产权归自己所有。


女婿小刘辩称:房子是自己的。5月份,小刘以七十九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子,向银行借款六十万元贷款。对于岳父提交的字迹,小刘承认是他亲笔写的,但表示当时为了安抚老人,维持家庭和睦,老人没有其他孩子,所以他写下了笔迹。但是王先生没有给过小刘钱。王先生不同意小刘的说法。


律师说法:

本案系因未妥善处理老人再婚而引发的房产纠纷。小刘的岳母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小王是王先生及其前妻的独生女。2004年,女婿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子。2005年后,二老卖掉了自己的两套房子,又买了一套房子。两套房产总金额接近300万元。从案情来看,可以确定,两名老人与小刘、小王的家庭财产是混同的。

在其岳父王先生卖掉房子后小刘出具书面证据,小刘声称书面证据只是为了安抚老人,王先生不认可。虽然法院可以确认书面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能排除小刘使用了王先生支付的五十万元用于偿还贷款或挪作他用,王先生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明。现有证据,可以确定涉案房屋中存在王先生及其前妻的份额。小刘的岳母没有留下遗嘱。她去世后,其全部份额应由她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女儿小王所继承的份额应该作为与丈夫小刘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之前,该房屋应该是王先生、小刘和小王的共同财产,而不是王先生一个人所有。

法官提醒:

本案房产纠纷的起因是家庭成员未能妥善处理老人再婚问题,导致矛盾激化。小王为王先生的独生女,本应孝顺父母,其乐融融的相处。人到了老年,社会活动就会减少,不可避免地会与社会疏远,他们更需要亲人的关心和照顾。希望年轻一代的孩子多站在父母的角度考虑,多给父母情感上的关怀。长辈也应该宽容大度,不宜受到惩罚,会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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