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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必须是负面吗?儿子昏迷不醒,父母有权变更监护人吗?
2021-11-10

小张和小于是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女张小天。今年9月,小张突发疾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小张病重出院后,一直由父母照顾,并与妻子小于处于分居状态。女儿小天与妻子生活。


由于小张手术过后一直没有醒来,完全依赖父母照顾,故小张的父亲到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小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司法鉴定科鉴定后,确认小张受疾病影响,完全丧失了表达意思的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来,小张的父亲去村委会要求任命小张的监护人,村委会任命小张的妻子小于为监护人。小张的父亲不服,将儿媳小于告上法庭,要求更换监护人。

张父称:小于是小张的配偶,小张手术后一直没有醒来,小张的一切,儿媳都不在意,我们多次联系她,但她没有理会。这给小张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小张的医疗、生活、护理都是我和他妈妈承担的。因为小于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也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于是他要求替换小张的监护人为自己。

小于则辩称:张父的说法有些不实。目前,小张的身体状况属实,并确实和父母住在一起,出院后一直由父母照顾。小张生病的时候,我也一直在照顾小张。小张生病后,我和小张就分开了。由于我的自己的条件,无法照顾小张。如果对方同意我和小张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小张支付抚养费,那么我同意将监护人改为小张的父亲。


后经法院审理,最终裁定,被监护人小张的监护人改为小张的父亲。

律师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小于作为小张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自从小张患病后,小于就一直与小张分居。她还表示,她没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小张生病后,一直由张父照顾小张。鉴于这种情况,小张的父亲作为小张的监护人,更有利于小张的稳定照顾。从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经济状况、与被监护人的生活环境等因素,认为更有利于小张。据此,监护人由妻子小于变更为小张的父亲。

律师提醒: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对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不满意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其他符合条件的监护人或相关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法院会从多个方面考虑,决定是否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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