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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必须由第一继承人出吗?亲人过世为其垫付丧葬费,有权要回吗?
2021-11-12

小贾和小丁是兄妹,王某是小丁的妻子,两人有一女儿小佳。2019年7月30日,小丁意外死于交通事故。小贾称:小丁去世时,妻子王某要求小贾垫付小丁的丧葬费四千元,并答应,一周后归还,但事后却拒不还款,于是请求法院裁定王某和小佳返还四千元丧葬费。


王某和小佳辩称:并没有让小贾支付丧葬费,有账单作为证据。即使小贾垫付了,也是自愿的,我们不知道。小丁死后,小贾没有接受王某的委托,也没有垫付。按常理来说,这笔钱本质上是小贾为祭奠哥哥而自愿支付的款项。王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多项账单,其中包括尸体处理费,法医鉴定费两千元,以及殡葬服务公司的服务费共计五千元。


法院认为,小丁的丧葬费发放后,由妻子王某和女儿小佳领取,应用于支付小丁的丧葬费。根据中国法律,继承自死者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如有遗赠和赡养协议,按协议处理。小丁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法院支持小贾要求王某、小佳退还他支付的丧葬费。最终判决:王某、小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小贾垫付的四千元丧葬费。




一审宣判后,妻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贾、小丁为亲兄妹,小丁死后,小贾支付了部分丧葬费。关于支付的性质,王某声称小贾是基于兄妹自愿支付的,但无法提供证据,故不予受理。因为小贾是小丁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而且他的配偶和孩子都在世,所以他与小丁没有法律上的赡养关系,所以他没有支付小丁的丧葬费的法律义务。

结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采纳了小贾的意见,认定该款项系小贾的预付款,并无不当行为。作为小丁的配偶和子女,王某和小佳是小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有权继承小丁的财产。本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小丁的丧葬费应由二人承担。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权利和义务统一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原则。两者是对应的类别,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实行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放弃权力单独履行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和小佳作为小丁的配偶和孩子,是小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有权继承小丁的财产。本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小丁的丧葬费应由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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