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帝新闻/ News

违建拆除后影响交易吗?业主卖房因违建不能过户,谁来承担损失
2021-11-22

林先生在某社区买了联排别墅后,将上层露台改造成阳光房。2018年3月,林先生与杨先生签订销售合同,同意杨先生购买林先生名下的联排别墅。合同签订后,杨先生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

2018年11月,城管部门发函称,该联排别墅改建联排别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行为,并通知业主限期拆除,导致后续的购房买卖交易无法转让所有权。双方因履行合同问题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履约期限届满前已被查处违建行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责令限期拆除,限制交易。本案中,杨先生有理由中止履约、林先生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但是,这个障碍是可以消除的,并不一定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杨先生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也不成立。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已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林先生出售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损失;杨先生在签订和终止合同时不慎重,中介费等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他承担。因此,双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违约金。法院两者都不支持。最终,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林先生退还了杨先生的购房定金,双方均未支付对方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律师说法: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建造阳光房,存在被起诉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手房交易进入转让阶段后,行政机关发现业主自建阳光房的,将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限制涉案房屋的产权交易。因此,阳光房的增建会导致二手房的销售,买方会选择起诉终止合同。

但阳光房可限期自行拆除,不构成永久履行合同的障碍。当阳光房被拆除,房屋变成合法建筑时,双方仍可完成转让。因此,买卖双方均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对于双方达成共识后延迟过户造成的损失,需要考察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否知道阳光房的存在。如双方知悉,应承担相应损失。

https://affim.baidu.com/unique_69932789/chat?siteId=22425701&userId=69932789&siteToken=ace6877ed4df20cc369e7aaf2348a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