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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可以私占吗?邻居在自家门口砌墙,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2021-11-22

小良和小英是邻居,两家多年前就因土地问题发生过矛盾。2016年10月,小良趁小英不在家,在小英家西门南侧筑墙。几个月后,小英向当地行政部门汇报,行政部门拆除了小良修建的围墙,但小良没有及时清理小英家门前堆积的砖头。


现在小英想要起诉,他认为,小良在他家门口筑的墙就像立了块碑,而这碑已经影响到了他的生活,侵犯了他的人格权。那么,小英认为筑墙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权,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导致永久灭失或损毁的,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该解释说明,除具有象征性人格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坏可以赔偿精神损害外,其他物品的损坏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而且,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应当被公众普遍认可其具有人格价值和精神利益,并且该物品与特定的人格有关,是独一无二的,其损坏或丢失是无法弥补的。小良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损害了邻里关系,但并未损害小英的相关物品,因此不符合侵害特定事项并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判断被侵权人的人格和名誉是否受到损害,应结合侵权人的行为是否降低了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小英之所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他心理上无法接受。他认为小良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权。事实上,小良在小英家西门的南侧筑了一道墙。他或许对小英有不屑和不尊重,但他筑墙的行为并没有侮辱小英的人格,也没有降低别人对小英的社会评价。并未侵犯其名誉,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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