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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停车场管理不当,车被精神障碍人士砸坏,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2021-11-30

小福一家去商场买年货,把车停在商场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向停车场经理交了停车费。买完年货,小福一家就准备开车回家。到了停车场后,发现车后玻璃被砸碎了。小福找到了停车场管理人员,通过监控发现,砸车窗的人是附近的流浪者孙某。


由于精神障碍,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其他监护人。小福向停车场要求赔偿,但停车场负责人拒绝赔偿,称:“窗户被孙某打碎了,与停车场无关!”如果没有其他监护人,小福可以向停车场索赔吗?

律师说法:

我国《侵权法》规定:行为人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认定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责任,应当参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车主是否已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的停车场;(二)停车场是否向车主收费;(三)停车场与车主是否同意保管车辆。

上述情况,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其他监护人,小福无法向孙某要求赔偿。

小福在进入商场前把车停在停车场并向停车工作人员支付停车费;小福与停车场之间形成,将车暂时停在停车场,由停车场保管的约定。


因此,停车场应对小福车的安全负责,停车场应对因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福可以向停车场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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